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趙先生:您好。我們兄妹四人,父母一直和我生活在一起。2009年房屋拆遷,分了四套房子。協議上寫的是我父親和我的名字。2012年大哥去世,留下侄子、侄女。2014年,我父親去世。2015年我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產權證,可他們說得去公證,可公證處又說房屋協議不能公證。其實,母親、二哥、妹妹和侄子、侄女都愿意放棄對這四套房產的繼承,對由我繼承毫無異議,可房地產交易中心就是不給辦。請問張律師,我現在應該怎么辦?請給我指點迷津。謝謝。
張律師:首先,你應當講清2009年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為何人?同住人有哪些人?如果是宅基地房屋的,那么現有該宅基地登記人員剩下幾人?在該房屋建造成后報出生的有幾人?這樣才能全面地回答你的問題。
現根據你所說的上述情況(排除其他人),你家分得四套房子,房子為你與父母共同共有的情況下,你父親也無遺囑,那么,四套房子為你、父親、母親各得三分之一。你父親去世,其財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由你們兄妹四人加上母親予以均分。由于你大哥已經去世,則由你侄子、侄女代為繼承,你嫂嫂轉繼承的方式共同繼承你大哥的份額。
現據你所陳述,你母親、二哥、妹妹和侄子、侄女均愿意放棄繼承,那么,還有你嫂嫂沒有表示意見。如果她也放棄繼承,那么,你的這些親屬均得到公證處去寫一份放棄繼承的聲明予以公證,你再拿了這些公證后的《聲明》和公證文書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關于你談到的“房屋協議不能公證”中的“房屋協議”,本人理解的是指《房屋動遷補償協議》。的確你們作為被補償方是不能公證的。即使公證了,這一公證文書與你要求房屋過戶的事件沒有關系。該協議系生效協議,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再予以公證也沒有必要,所以,公證處向你釋明“房屋協議不能公證”是正確的。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來電來函或來事務所咨詢。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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