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據騰訊網6月23日消息,一則“河南4千戶農民被套2億血汗錢,2名集資業務員自殺”的報道引發關注。“2億血汗錢”、“自殺”等字眼無疑再次又觸動了公眾的敏感神經:各種涉及民間融資的亂象,何時才能根除?這是個異常棘手的問題,政府應該負起更多的責任。
債權人拉橫幅向涉事公司討債
簡單稱類似行為是非法集資,無助于解決問題
類似涉事公司往往都打出“這不是非法集資”的旗號
這起河南的民間借貸悲劇,并不是一個多新的事情,類似事件在很多省份都相當普遍。執法部門基本都以“涉嫌非法集資”為名進行調查,當然,這很可能也就是事情的本質,而媒體大多也就依“非法集資”的思路去報道。
在這起事件中,報道媒體查到了涉事的浩宸擔保公司確實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但采訪到的專家稱,“浩宸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并不代表它具有融資資格。按照規定,吸收存款等行為,只有銀行等有牌照的金融機構才能進行,浩宸這樣的公司不能向民眾融資。所以,浩宸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和融資完全沒有關系,但公司打著這一旗號實施了向民眾吸儲的行為。”
為了凸顯這就是“非法集資”的騙局,報道媒體還配發了浩宸公司門口LED廣告牌上顯示“遠離非法集資”字樣的圖片,以資對比。
浩宸公司在當地分公司門口的LED廣告
不過,可能很多被浩宸公司“騙了錢”的農民,不會認同“非法集資”這個說法,甚至還可以頭頭是道地反駁專家,“誰說這是非法吸收存款了?”在報道里,記者稱業務員們和鄉親們以為這是“存款”,但這很可能低估了他們對涉及自身財產業務的了解程度。在網上一封“致浩宸公司張棟惠及全體人員和家屬的一封信”中,債權人就明確稱這是借款,有擔保合同。實際上浩宸公司跟業務員簽的也是“借款擔保合同”。在他們打著“遠離非法集資”旗號的時候,肯定會告訴鄉親們這種業務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存款”的區別。
例如,河南舞鋼市一個叫大業擔保的公司,就如此宣傳“合法擔保業務”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區別:
“A、合法投資擔保: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對合法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民間借貸擔保,銀行借貸擔保。B、高利貸:機構或個人用自有資金或者募集資金,以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利率發放貸款的行為。C、非法集資: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虛假融資實質是用欺騙手段吸收資金。”
“合法投資擔保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區別。與高利貸的區別:利率是否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四倍以下為合法投資擔保,四倍以上為高利貸。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否吸收資金。擔保公司只能為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不能吸收資金。吸收資金則為非法集資。”
這是擔保公司在胡說八道嗎?恐怕不盡然。
到底是合法業務還是非法集資,法律上也很模糊
事實上,“融資性擔保”確實是依法開展的業務。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出臺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1、貸款擔保;2、票據承兌擔保;3、貿易融資擔保;4、項目融資擔保;5、信用證擔保;6、其他融資性擔保。這個業務范圍里并沒有明確規定融資對象是否僅限于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而從《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來看,“本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從該規定看,融資性擔保的債權人不僅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還可以是企業和自然人。但是,對于向自然人和企業融資的范圍有多大,能否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融資,《暫行辦法》沒有明確。
但是,違反國家規定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吸收資金,又是刑法規定的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特征之一。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從業者僅從字面理解,便容易認為,只要經過政府審批,便可以向項目融資和貿易融資提供擔保,甚至可以主動介紹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的資金為項目融資。鄉親這些“民間投資人”也容易認為這種“有擔保”的借款行為,不屬于非法集資。何況,浩宸公司又確實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這樣的牌照呢?如果說法律不允許這種公司吸納資金,“融資性”三字又何解呢?
顯然,法律上對此是模糊的。
在官方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浩宸公司的“融資許可證”
民間擔保融資悲劇,政府應負起責任
“相信政府”是鄉親們投錢的最大因素
在前面提到的“致浩宸公司張棟惠及全體人員和家屬的一封信”中,債權人是這么描述為何他們會投錢的,“首先明確一點,我們是在政府相關機構批復的浩宸擔保公司做的理財業務,涉及客戶上萬人次,又有工信廳、銀監局、工商局等職能部門核發的證件,且每年都審核公示通過,以上都足以證明浩宸是在政府相關機構備案批準的合法理財公司,所以,群眾才敢于在此投資……”“浩宸公司管理者要明白,信任是你們與所有投資人合作的基礎,我們首先是基于對政府的信任,其次是基于對政府監管機構的信任……”
多數普通民眾,特別是農村的鄉親,是很難具備了解一個擔保公司是否有償還能力的,也無法了解這些業務是否都是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管他們是不是被利益驅動蒙蔽了眼睛,也不管是不是被村里的“業務員”忽悠兩句就動了心,最終為他們的信任兜底的,還是“政府許可這件事”。
當攬資者一直打著政府旗號攬資,政府不能不作為
而事實上,這些擔保公司也一向在宣傳自己有多么正規,符合政府規定的資質。對于浩宸公司,他們最重要的政府旗號就是這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這個證還是在河南省大力整頓過上千家融資性擔保機構之后,留下的幾百家之一,更容易給人一種“正規”的感覺。除此之外,浩宸公司自己的宣傳材料中,也千方百計跟政府拉上關系,比如舉行一些跟融資有關的省級會議等,邀請政府和正規金融單位的人員過來等等。對于難以分辨是否騙局的普通人而言,這種“正規感”很大程度就決定了他們是否愿意投錢。
有鑒于此,政府必須要起到監管作用,才能對民眾負責。相關規定是有的,除了國家級的行政規定外,地方也有相關規定。如河南當地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是在其屬地開展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和風險防范的第一責任人。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施以防控風險為核心的持續動態監管。”
但在實際操作上,監管部門的風險意識和日常監管都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三方面:一是缺乏專業的監督部門和監督制度。融資性擔保公司從本質上屬于金融類企業,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國家沒作統一規定,各地一般都規定由工信部門監管,作為非金融專業的主管機構管理金融類企業,從制度的制定到日常監督都顯示出不專業性和重批輕管的傾向。二是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數量和業務的快速增長相比,監管資源不足,且專職人員少,非現場監督和現場檢查等監管能力不強,監管有效性亟待加強。三是對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處理不力。2011年以來,一些地方發生了不少融資性擔保機構因違規經營導致資金鏈斷裂的事件,有關部門甚至立案查處了一大批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但是,對于監管部門是否盡到監管責任,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卻查之甚少。
更可怕的現象是“政府亂作為”
政府不作為也就罷了,更可怕的問題是很多地方的政府胡亂作為。前面提到的河南舞鋼市,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當這個大業擔保公司開辦揭牌時,市政府領導、各個部門都在站臺支持。揭牌儀式后,舞鋼市的電話亭、公交站臺、城區墻體廣告、電視臺等公共場所和傳播機構,到處都是大業擔保的宣傳廣告。此外,宣傳車走街串巷廣播大業擔保,甚至各鄉鎮村的墻壁上都刷上了大業擔保的墻體廣告。短暫時間內,大業擔保迅速為舞鋼人所熟悉。
而結果呢,這個擔保公司向民眾集資了1.5億,資金去向成謎,也有投錢的人自殺。
河南平頂山舞鋼市,卷走1.5億資金的大業擔保公司的廣告
結語
擔保公司,原本是用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政府部門也不想將此變為非法集資的工具。然而由于從業者素質參差,民眾逐利愿望強烈,亂象叢生不可避免。解決這個問題,為民眾負起責任,政府必須要有智慧地作為。
本文援引: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200.html
CMPCER.COM獨家點評:這些多是政府提倡的“回鄉創業”公司,越是落后出外打工越多的窮鄉僻壤沒人的地方這種非法行為越多,在崇明的大街小巷越來越多這種P2P網貸公司座落了,民眾還是自己擦亮眼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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