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說起來挺開心的,筆者身邊有幾個好朋友今年都陸續懷孕了。她們會時不時地來問問關于生娃的那些假期,其中問的最多的一個問題是:孩子要生了,產假到底怎么休?
這個問題看似很簡單,合法生育順產的女職工會有128天的假期,細分來看看,包括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83天)和生育假30天。比如某女職工的預產期是6月30日,她在6月15日請假在家休息,想著正好休完15天產前休息時間,孩子出生后可以休息83天。
問題是有的女職工預產期到了,但是她的孩子就是不肯出來。拖來拖去,拖了一個星期才出生。這時她的產后休息時間就只有76天了。這時有的女職工就覺得沒有充分享受產后休息的83天時間,應該再延長7天的產假。但是單位認為,按照國家規定,98天產假已經都享受完了,符合享受30天生育假條件的,可以接著享受生育假;不符合享受30天生育假條件的,就應該來上班。當然如果你到去醫院開具病假證明,可以請病假,按照規定享受病假待遇。那么,“三期”女職工請產前假、哺乳假的工資基數與病假工資相同嗎?有的女職工產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貼和工資可以兼得嗎?看來女職工“三期”的疑難問題可真不少!關注一
“產前休息”超過15日算產假還是病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另外,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的產前休息和產后休息時間。女職工應當在預計分娩之前15日申請產前假。女職工未申請休產前休息時間或產前休息時間實際未休足的,未休足的產前休息時間可增加為產后休息時間;產前實際休假超過15日的,原則上按病假處理,雙方約定產前超休假從產后扣除的除外。
前面例子中的女職工產前實際休息時間超過15日的時間,并非應當延長產假,但產后83天休息時間還是有保證的,即她產前超過的那7天,單位可以按照病假處理,而不是按照產假處理,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但比普通病假方便的是,這幾天的病假,她無需去醫院開具病假證明。
關注二
產前假、哺乳假與病假工資基數相同嗎?
工資=基數×系數。上?!叭凇迸毠ふ埉a前假、哺乳假的計算系數不低于0.8。根據規定,在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上海職工病假的計算系數則是0.4-1。根據規定,在計算病假工資系數時,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5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以上是關于產前假、哺乳假和病假的計算系數,應該說大家還是比較清楚的,但是對于兩者的計算基數是否相同,則未必很清楚。
先說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請注意,這個正常出勤月工資是僅指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部分工資。如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等項目,盡管也屬于正常出勤的月工資,但是未必與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所以也可以不包括在病假工資計算基數在內。再說產前假、哺乳假的計算基數。根據原上海市勞動局《關于本市企業女職工生育期間工資支付的解釋口徑》【滬勞保發(1996)57號】,產前假按本人原工資性收入的80%發給,本人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的全部工資收入。這意味著產前假、哺乳假的計算基數盡管還是正常出勤月的工資,不包括年終獎、加班費等,但應當包括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等項目。
比較而言,職工工齡越短,病假工資計算系數越低,而請產前假或哺乳假工資計算系數不低于0.8。但工齡比較長的女職工也未必就是請病假合算,因為產前假、哺乳假工資基數要比病假工資更高一些。
另外,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就是說,病假工資是有“封頂線”的,而產前假、哺乳假工資并無“封頂線”的限制。所以對于那些工資標準超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的女職工來說,還是請產前假更加實惠。
總的來說,病假是對于普通職工的保護,產前假、哺乳假是對于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所以原則上“三期”女職工請產前假或哺乳假比請病假更加合算。
關注三
產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貼和工資兼得嗎?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贝送猓诖嘶A上,各地還規定了生育假等。產假、生育假期間女職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一般用人單位不再另外支付工資。但是如果休產假女職工提前上班,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否可以兼得?
根據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經本人同意安排女職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資:(1)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領取生育保險外,用人單位應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資;(2)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參照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生育津貼,同時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資。”根據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座談會的意見綜述》:“勞動者享受提供停工留薪期工資、產假津貼的前提是因工傷、生育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休息,如果職工在此期間已經開始上班,說明其傷情、身體狀況已經不需要停工治療、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貼的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支付工資即可;但其工資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資、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補足,即實際工作的工資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產假津貼)不可兼得,兩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恢復工作的除外。”
綜上所述,即便是廣州規定兩者不可以兼得的,也是指不是單位要求職工提前上班,而是職工主動上班的,兩者不可以兼得;但如果是單位要求職工提前上班的,那么兩者還是可以兼得的。畢竟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是一回事。生育津貼是女職工享受產假期間的應得待遇,而提前上班期間的工資是女職工放棄休假的額外勞動報酬。未經女職工本人同意,用人單位不得提前安排女職工上班;因特殊情況安排女職工提前上班的,對于女職工的額外勞動付出,用人單位理應另行支付工資。
那么,這個產假工資應按什么標準支付呢?有人說,按法定的加班費標準支付。這個說法并無法律依據,因為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需支付加班費的情形。實踐中,除了有的地方上另有規定外,各地在實踐中的執行口徑是:雙方有專門約定的,按約定標準支付;無專門約定的,按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
總而言之,對于因特殊情況安排女職工產假期間提前上班的,用人單位可就提前上班期間的工資等待遇問題,與女職工訂立專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方面,用人單位應注意對于產假期間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在工作時間、勞動強度上給予特別照顧;另一方面,約定的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也可適當低于正常上班的工資標準。但是沒有專門約定的,上海等地的用人單位應按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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