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終于討回公道了!”李梅拿到判決書時感慨地說。李梅的丈夫薛凡婚內出軌并提出離婚,雙方對財產分配產生分歧,最終法院判決李梅多分房產并獲得精神賠償。上海市一中院法官指出,對婚內出軌并有確鑿證據證實的男方應認定為過錯方,并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和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加以體現,以切實維護無過錯女方的正當合法權益。
李梅的丈夫薛凡是一名企業高管,2011年結婚時夫妻共同出資買了一套總價275萬元的住房,其中薛凡出資215萬元,李梅出資30萬元,剩余貸款30萬元由薛凡付清。次年,兒子出生。婚后,薛凡因升職被派到外地工作,很快與一個叫吳燕的女士開始了婚外戀。2013年5月,兩人開始同居。此后薛凡一直背著妻子與吳燕住在一起,只在周末回家。后來,薛凡另覓新歡,向吳燕提出分手。氣憤的吳燕找到李梅,給她看了兩人在一起的確鑿證據,并鼓動李梅一起去控告薛凡犯有重婚罪。蒙在鼓里的李梅這才知道,丈夫背著她同別的女人已經生活了三年半。善良懦弱的李梅想到年幼的兒子便奉勸吳燕作罷,但這件事導致夫妻關系急劇惡化,雙方摩擦不斷、矛盾重重。
2017年5月起,薛凡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雙方在共同房產分割和精神損害賠償上產生了分歧。一審法院根據市場評估房產價值是750萬元,綜合房屋來源、共有狀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雙方對房屋貢獻大小等,酌情確定薛凡對房產享有55%份額(412.5萬元),李梅享有45%份額(337.5萬元),并以李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薛凡為過錯方為由,駁回了她要求薛凡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李梅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中,李梅上訴稱,根據此前吳燕提供的親密照片、聊天記錄、墮胎花費憑證以及一審法院筆錄,足以認定薛凡的不忠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她應該享有更多房產份額并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薛凡作為已婚人士卻長期與其他女性同居,造成了不良后果和惡劣影響。其次,薛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還兩次提出離婚訴訟,導致雙方婚姻關系破裂,無過錯方李梅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結合薛凡侵害的過錯程度、手段、后果和影響等具體情節,酌定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萬元。再次,對于夫妻共同房產,雖然薛凡出資比例明顯大,但由于薛凡在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也因他在外地工作僅周末回家,對家庭和幼子盡到的責任明顯小于李梅,故確定對房產的分割比例按照原審確定的房價由李梅享有60%份額(450萬元)、薛凡享有40%份額(300萬元)。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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