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房子交易了,稅費繳納了,現在突然來了一筆退稅款,到底該歸誰?備受關注的“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上月正式落地,根據規定,如果納稅人在今年1月1日至3月7日期間,在房產交易過程中按照原規定繳納了地方稅費,多繳的稅款可以辦理退稅。但是在實際的房產交易中,合同上注明“稅費由買方承擔”的情況屢見不鮮。下家承擔了稅款,退稅卻到了上家的賬戶里,這是否合理?
500萬元房產退稅近1.2萬元
市民毛先生今年年初出售了自己的一套房產。近日,他接到稅務部門的電話,稱有一筆房產交易的退稅款,將要打到自己的賬戶上。“沒想到房子都過戶了,還能收到這樣一筆福利。”
記者獲悉,這筆退稅款主要得益于本市對“六稅兩費”的減半征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上海在規定的權限內決定減免部分地方稅費。其中,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50%的幅度減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
市稅務部門表示,個人符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稅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征相關地方稅費政策。
因此,個人出售房屋享受了增值稅附加的優惠。在涉及到自然人的二手住宅交易中,增值稅內含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都將減免。具體來看,個人出售房屋增值稅附加由原來的11%下調為6%。原來,納稅人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率為5%(增值稅率)+5%×11%(附加稅率)=5.55%;現在稅率則變為5%(增值稅率)+5%×6%(附加稅率)=5.3%。
記者了解到,改革以后,增值稅及附加的納稅規則是:個人出售不滿2年普通住宅,增值稅及附加=房屋成交價/1.05×5.3%;個人出售滿2年普通住宅,無增值稅及附加。個人出售不滿2年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稅及附加=房屋成交價/1.05×5.3%;出售滿2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房屋成交價-上手房屋購入價)/1.05×5.3%征收。且上述均由上家,即業主方承擔。以一套價值500萬元、不滿兩年的房產為例,納稅人可以享受到的退稅款為(500÷1.05)×5.55%-(500÷1.05)×5.3%=1.19萬元。也就是說,在今年1月1日至3月7日期間,交易一套500萬元的二手住房,大約可以獲得退稅款近1.2萬元。
按規應退稅至“上家”賬戶
稅務部門指出,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稅費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申請資料。納稅人在政策發布前已按原規定繳納了地方稅費,凡按新的規定屬于多繳的稅款,均可以辦理退稅。稅務部門將主動發起退稅流程,退還多繳的稅款。近日,稅務部門主動發起了退稅,并逐一確認納稅人銀行賬號。之前已經發生二手房交易的納稅人相繼收到了稅務部門的退稅電話。有數據顯示,新規出臺前,全市已有約10萬自然人按原標準繳納了相關稅費。
稅務部門表示,根據規定,從納稅主體來說,上家是納稅人,權利和義務都由納稅主體來承擔。退稅時,退稅款也將相應退至納稅人名下的銀行賬號內。
此外,如果個人房產交易中涉及多個產權人,則需要自然人簽訂一份個人承諾書。稅務部門將根據他們協商的結果,把稅款退到相應的產權人賬戶上。
現實交易中繳納稅費多為“下家”
然而,實際操作中,這筆錢的歸屬卻產生了爭議。毛先生坦言,在房產交易的合同中,雙方明確,由買方支付所有的稅費。“那么這筆錢,我是不是應該要退給下家呢?”雖然可以獲得一筆退稅,卻讓他犯了難。經過和家人的商量,最后他決定拿到退稅款后主動聯系下家,將這部分稅款轉給對方。
一家房產公司中介告訴記者,如果買賣雙方在交易時選擇稅費各付,顯然不會存在目前的問題。但在大多數房屋交易中,上家要求的是“到手價”。也就是說,包括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所有中介費用、稅費等均由下家來承擔。這也是房產交易中比較普遍的情況。
記者了解到,納稅人(上家)獲得退稅,必須要拿著本人身份證和銀行卡到稅務局辦理,退稅款也是打在上家的賬戶里,整個過程中并不需要提供繳稅證明。雖然繳納稅款時,稅款是下家支付的,但整個退稅過程,完全不需要下家參與。
有購房者表示,這個退稅款理所當然應該是退給下家的,因為稅款是下家繳納的。但最終的結果,卻是需要上家和下家進行協商。
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在落實執行過程中還需要明確民事法律關系。
上海鏈家交易管理中心高級經理呂輝彪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遇到這個問題,最好是雙方在退稅之前進行友好協商。“這筆錢退下來,業主什么時間內轉多少給客戶,這更多還涉及民事雙方約定的行為。”
稅款理應退還給實際負稅方
交易稅單上都是上家的名字,按照法律法規來說,退稅也只認上家的名字。但實際操作中,所有的稅費又是下家來承擔的,國家的稅費補貼理應打給下家。
此前,也有行業內的人士表示,這筆退稅款應該上下家各一半。“因為之前的整個房產交易包括繳稅過程都結束了。現在國家有了新的減稅政策,這筆額外的收益是基于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才產生的,因此,應該一人一半。”
不過采訪中,更多的專家還是認為,該筆退稅應該最終給實際繳納稅費的負稅方。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指出,“根據稅法規定和征管制度,稅務機關按照誰是申報人、誰是納稅人,最終退稅給誰,這個操作是沒有問題的。現在,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協商。既然全部稅費由下家負擔,那么稅款退回也應該由實際負稅人來享受。上家應該直接將退稅款支付給下家,比較合理。”
上海善法律師事務所律師秦裕斌表示,退稅款的最終歸屬應該要看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約定的價款中含有稅費,稅務機關將稅費退給納稅義務人(多數情況下是上家)后,根據合同原來的約定,如果該部分稅款是由下家支付的,那么納稅義務人應當將所收取的退稅款還給下家。從法律上講,對于納稅義務人來說,國家已經不要求他繳納這部分稅款了,而他獲得該筆退稅款又沒有其他法律依據,故相對上家屬于不當得利,下家可以要求退還。”
崇明商家網表示:遇到買房合同約定稅收部分由買房者承擔的話,退稅福利就應該是歸買房者,而不是賣房者平分或占用,懶政暗箱操作后,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職能部門也要承擔,不能按民事來說;買賣房屋的信息作為房產部門本身就有嚴格的管理措施,那么繳納稅收也是明確知道是哪方支付的,退款就應該按照購房合同來執行,誰繳就退誰;但當買房人事后才知道政策時,賣房者或許已經把錢款用光了,政府一句按民事問題自行去解決,就能讓雙方滿意嗎,顯然是不可能的。這樣的話,賣房人完全可以按情理來說,是國家給他的,花了,要買房人自己找政府去。所以賣房者需要有誠信,還是按照法律合約去主動退給買家的好,明確不是自己的就不應該從中作梗,最終也是一件煩心事,而稅務部門應該更為老百姓辦實事,打電話時完全可以多問一句買房合同上的事或者仔細看下檔案再下發,否則也是一件擾民瀆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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