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張于2015年2月進入上海某證券有限公司,擔任辦公室文員一職,月收入為6000元。2017年6月,小張產下一子。小張在生育后通過生育保險獲得生育津貼,產假期間單位未支付小張產假工資。
產假結束后,小張了解到公司2016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萬元,生育保險給予的生育津貼是按照上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即19512元)支付,故要求單位按照每月10488元的標準支付生育津貼差額。公司人事告知小張產假期間公司不發工資,由生育保險支付生育津貼。小張不服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其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差額。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女職工生育領取生育津貼后還能向單位主張生育津貼差額嗎?
公司認為:公司已為小張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小張也已經通過生育保險獲得了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金額也遠遠高于小張本人的工資標準,公司無需支付生育津貼差額。
小張認為:雖然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高于本人的工資標準,但公司員工平均工資高于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公司應當支付該部分差額。
★裁判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生育保險支付的生育津貼標準最高為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故對小張的生育津貼補差請求予以支持。
★唐毅律師點評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執行。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1、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女職工可以享受到的生育保險支付的生育津貼標準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最低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實際女職工可以獲得生育津貼的最終金額則根據本人工資和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較高值確定。如生育津貼支付的金額低于較高值的,單位有義務補足。3、如本人工資或者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必然會出現生育津貼差額需要單位補足。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后,還是有可能出現需要支付生育女職工生育津貼的差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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