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上海某傳媒公司因在微信公眾號文章中擅自使用馬伊琍照片,并配以盈利性的廣告宣傳。昨天,上海一中院對馬伊琍肖像權糾紛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上海一中院認為傳媒公司的行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傳活動,侵犯了馬伊琍肖像權,判決維持傳媒公司賠償馬伊琍4萬余元的一審判決,駁回傳媒公司的上訴請求。
2017年,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一劇中飾演角色“羅子君”,該劇播出后,傳媒公司于同年7月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馬伊琍被素顏“小三”打敗?不要什么事都怪人設》《馬伊琍為什么演不好亦舒女郎?》兩篇文章,其中使用了多張馬伊琍的劇照作為配圖,同時微信文章中還附有整形外科醫院服務項目及聲優課程的相關介紹、二維碼、優惠價格宣傳等廣告信息。
馬伊琍認為,傳媒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作為宣傳文章的標題及配圖,且文中附有提供商業服務的廣告信息,侵犯自己的肖像權和姓名權等合法權益。
2018年7月,馬伊琍將傳媒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定傳媒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馬伊琍的肖像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并未侵害其姓名權,判決傳媒公司賠償馬伊琍4萬余元。
傳媒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認為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使用的劇照系經過藝術加工過的演員角色,非本人形象,并未侵犯馬伊琍肖像權,即使構成侵權,也僅是侵犯表演者權。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中微信公眾號使用的劇照能較為清晰地反映馬伊琍個人形象,且有多張為正面照,具有高度的可識別性與可辨認性,故涉案劇照上存在著肖像權與著作權的雙重權利。
傳媒公司未經馬伊琍同意使用其多張劇照,且從微信公眾號文章內容可以看出傳媒公司的行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傳活動,侵害了馬伊琍肖像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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