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5年2月,小張進入一家貿易公司工作,擔任業務經理一職。2016年5月的一個周五晚上,小張參加大學同學聚會。
小張的工作地點在靜安寺附近,居住地在徐家匯。當天同學聚會安排在陸家嘴附近。2016年5月17時30分,小張乘坐地鐵去陸家嘴參加同學聚會,在出站步行過馬路時不幸被一輛小車撞傷,導致小腿骨折。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本起事故做出處理,小張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發后,單位未為小張向所在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申報,小張向工傷認定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經認定,小張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現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小張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工傷認定部門認定其受到事故傷害不是工傷的認定結論。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小張下班后至同學聚會地點的途中是否屬于下班的合理路線。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小張下班后去聚會的行為已改變了其下班后回住所或居所的目的,也不符合下班合理時間和路線的要件,其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小張認為:首先,發生交通事故是下班時間。其次,他下班后前往的第一個目的地應當認定為下班的合理途中。最后,他前往聚會場所的目的是聚餐,是為了滿足自己吃飯的必要生理需求。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張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現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故駁回小張提出的訴訟請求。
唐毅律師點評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在實務中一直是個頗具爭議的地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進行的定義: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線上的買菜、接送小孩等情形都能夠達成共識,認為屬于從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對合理路線怎么算,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來進行判斷。
但就本案而言,小張下班后去他處與同學聚餐,已超出下班的合理路線和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且小張參加的聚餐活動并非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雖然小張下班后直接前往聚會地,但前往的方向并不屬于應當視同工傷的下班的合理地點。
因此,本案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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