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王小姐幾年前受聘于一家金融企業,擔任營銷員一職。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企業每年對全體在職職工發放一次年終獎,發放時間為翌年春節前的一個月,年終獎發放多少,以個人業績考核為準。
去年初,該用人單位推出的一款金融產品未受到市場青睞,影響到營銷部門業績,但王小姐通過努力和朋友幫忙,還是完成了業績指標。
時至去年8月,企業的上級部門為整合業務,砍掉了她所在的用人單位的營銷部門。由于她與企業就變更勞動合同產生了分歧,導致其離職。
今年初,她聽說這家金融企業給員工發放了年終獎,她去索要時,企業以她辭職為由,不予發放。她問:企業的這種做法合理嗎?
專家觀點:企業應該看到員工的貢獻
曾云鵬認為,年終獎發放,雖然企業擁有自主管理權,但權利不能濫用,更不能“自說自話”,應該結合各方面的因素和要素予以綜合考量。
企業規定,發放年終獎時,該名員工必須在冊。單純來看這個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不悖。但是,年終獎并非是當月的獎金,而是員工一年辛辛苦苦工作換來的,是對員工一年來工作業績的回報,也是對員工整年工作的激勵。因此,僅以發放年終獎時,員工在冊不在冊為由,就決定發放與否,情理上肯定說不過去。換句話說,一個入職才一個月的員工,由于“在冊”,就能獲得相應的年終獎,而一個老員工干了8個月,卻因發放年終獎時“不在冊”,就一分未得。這樣的做法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還有,員工離職,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員工因個人意愿自行跳槽,或因職工重大過失、不能勝任工作等,用人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導致雙方之間勞動關系于年終獎發放日之前結束。那么,由于提前離開用人單位系勞動者個人因素造成,勞動者顯然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
但是,王小姐的離職是因為部門取消造成的,也就是說,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王小姐才離職的,具有極大的被動性。因此,在發放年終獎時,企業應該結合王小姐的離職原因、履職時間、個人績效等綜合因素進行考量,而不能不問情由,“一棍子打死”。
需要著重指出的是,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種方式阻止年終獎發放給“看不順眼”的職工。如果發生了這種情形,法律部門應該視其發放條件已成立,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年終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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