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因為兒子改姓,一對離婚父母就孩子撫養費問題鬧上法庭。男方在庭審中認為,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孩子改隨繼父姓,不再支付撫養費”,且孩子隨他人姓有傷自尊,于情于理自己都不應繼續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他的解釋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四川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撫養費訴訟案。
男方拒付撫養費
辯稱簽了補充協議且孩子改姓傷自尊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女子劉某與男子李某原系夫妻關系,兩人婚后生育一子,孩子未滿一歲時雙方因感情不合到當地民政局協議離婚,兒子隨母親劉某生活,父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離婚后,李某均按期支付了撫養費。一段時間后,劉某再婚,并與李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孩子改隨繼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撫養費。此后,劉某為兒子辦理了改名,李某因此不再支付撫養費。
然而,幾個月后,劉某以孩子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及今后的撫養費用。
庭審中,李某認為自己已協助前妻辦理了孩子的更名手續,履行了補充協議的義務,且從傳統角度出發,孩子跟隨他人姓是有傷自尊的,加之補充協議的約定,于情于理都不應當繼續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女方則認為,幾個月前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男方還是應該繼續支付撫養費。
雙方達成協議
男方分期支付撫養費,并詳細約定探視
法官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與此同時,上述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父母不得因子女改變姓氏而拒付撫養費。因此,在該案中,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里違反法律規定的部分無效。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李某仍需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以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
經過法官多次釋法明理,李某理解了相關法律規定,最終表示愿意支付撫養費。同時,李某也提出一個條件,因其爺爺剛剛去世還未出殯,按照習俗,要求把孩子帶回老家祭奠曾祖父。
了解到李某的訴求后,承辦法官從情理、法理及習俗三方面對雙方進行了長達兩小時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所欠撫養費分期支付、今后的撫養費按月支付,并就如何探視進行了詳細的約定。
劉某也在法官建議下,同意簽完調解協議后立即趕回家協助李某接走孩子,回老家祭奠曾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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